2007年1月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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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股票是如何“上市”的
(刘晓燕 潘巳申 吴艳燕)

  新闻背景
  目前,社会上非法出售未上市公司股权(股票)牟取暴利的行为十分常见。本案所涉及的,就是一伙人借销售海外上市股票之名,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了人民币2000万余元。

  关键人物
  潘学成:骗局的始作俑者,日前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,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。
  韩枫:骗局的合作者,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,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。

  案件回放 海外股票是如何“上市”的
  2004年3月,潘学成在沪结识了黑龙江女子韩枫,当他得知韩枫长期从事推销国内“一级半市场”股权转让工作,并拥有一定客户群和推销人员时,便起意与韩枫共同以销售所谓“海外上市”股票为诱饵实施诈骗。
  两人一番商议后,于同年4月花了几千元钱,托人以韩枫的名义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一家名叫“必得利”的公司。随后又设立了必得利公司上海代表处,招兵买马,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上市为名,向公众推销美国现代新农业公司股票。
  2004年5月,潘学成听说陕西唐宇药业有限公司想到海外上市,便起意借此来行骗。他以必得利公司名义与唐宇公司签订协议,约定由唐宇公司设立海外公司,并提供海外公司2000万元股权,由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人民币的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。协议签订后,潘学成以他人名义,花了1万元的代办费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王氏公司。潘学成制作虚假的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”、“战略投资人说明书”等宣传资料,谎称王氏公司投资唐宇公司1400万元,并夸大必得利公司、王氏公司和唐宇公司的规模,编造了唐宇公司海外上市模式等。此后即指使员工到处拨打电话,以每股0.6美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王氏公司股票,向他人灌输所谓“反向兼并、买壳上市”的操作方式,以投资获利周期短、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等来诱骗他人上钩。此外,两人还以赠送和打折名义,鼓励公司部分员工购买王氏股票,以此蒙蔽投资人。期间,潘学成还通过某网络公司设立所谓的必得利公司境外网页,将投资人姓名和认购股数不定期公布在网页上,以达到掩盖罪行的目的。

  连线法官 出售虚假股票是典型的诈骗行为
  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其他一些问题,记者采访了本案一审审判长薛振和承办法官杨庆堂。
  杨法官说,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的规定,使用诈骗方法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非法集资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三个必备要件,只有同时具有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。
  最为典型的“使用诈骗方法”是出售虚假股票。出售虚假股票有四种情形:第一,虚构公司,伪造股票出售;第二,设立空壳公司,对外出售股票;第三,伪造他人公司股票出售;第四,出售空壳公司股票,且所得资金未投入公司经营的。如果行为属于这四种情形之一,即应当认定使用了诈骗的方法。
  薛振告诉记者,但对于出售国内已有未上市公司股票的,由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较严格的条件和要求,这类公司存在一定的壳价值,还应根据募集资金的流向作进一步分析。

  法官建议 投资时别忘了自我防范
  投资人应当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。在与本案类似的一些诈骗案件中,犯罪分子很会揣摩某些人的心理状况。现在有不少人手头持有相当数量的闲置资金,急于寻找有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,但又缺乏相应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,且容易听信他人的花言巧语。犯罪分子针对这些特点,精心设计骗局,许以诱人的投资回报,轻而易举地便将这些人引诱上钩。潘学成等人的罪行如果没有暴露的话,可能还会有更多的人跳进这个陷阱里。
  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仅仅是事后行为,犯罪分子固然要受到刑事处罚,但是投资人的损失一般都难以挽回。只有提高投资人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应能力,不参与这种违法的或不规范的证券交易,才能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。

  链接
  非法出售股权的模式
  非法出售股权案件的具体行为虽各有不同,但仍可找到其共同的模式。这类行为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: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、股权销售人和投资人。